| 福州市财政局 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榕财社[2006]1265号
福州市财政局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2006年福州市农村劳动力免费职业技能鉴定 专项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2006年为民办实事工作的通知》(榕委[2006]1号)和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关于2006年福建省农村劳动力免费职业技能鉴定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社[2006]28号)精神,为了确保为民办实事项目的完成,进一步提高农村劳动者整体素质,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计划的实施,促进城乡社会协调发展,现制定我市农村劳动力免费技能培训鉴定专项补助实施办法。 一、总体原则 农村劳动力免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应以促进农民增收和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做大做强省会中心城市为目的,以促进农村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缓和企业用工难、支持我市支柱产业和重点产业建设为重点,积极发动各类有资质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为农民工开展免费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全面推动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各地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对用工的需求和市场缺工的情况确定免费鉴定补助项目,重点对机械制造、餐饮酒店服务、纺织、服装、电子、制鞋、水产等劳动密集型、农民工使用量大的行业的技能鉴定项目(工种)给予补助,以更好地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支持我市产业发展的需求。 二、补助对象和条件 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助的对象: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进城务工或办理了进城务工求职登记的农村劳动者(包括外地来榕就业的农村劳动者,以下简称"农民工")。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就业前参加具备资质条件的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二)初次参加具备资质条件的定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举办的技能鉴定并初得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 三、补助标准 对农民工初次参加初级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每人次200元标准给予补助。 四、补助办法 以农民工直接受益和便民、效能、公开为原则,原则上采取直接补贴给农民工本人的补助方式。 (一)"先垫后补"的方法。持有进城求职证明的农民工到定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自己先交纳鉴定费,鉴定机构为其出具收费票据。鉴定结束并获得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后,凭《居民身份证》、求职登记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以及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证明等有关材料,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报补助资金,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转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直接到指定银行领取职业鉴定补助资金。 (二)"先鉴定后缴费"办法。农民工到定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由鉴定机构先行对其进行技能鉴定,鉴定合格后,暂不发职业资格证书,由农民工本人凭《居民身份证》、求职登记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以及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证明等有关材料,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报补助资金,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转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到指定银行领取职业技能鉴定补助资金,再向鉴定机构交纳鉴定费,领取《职业资格证书》。 为方便农民工享受到免费鉴定补助政策,农民工可自愿委托定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为其集中办理职业技能鉴定补助申领有关手续。受委托的定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按属地原则向当地劳动保障、财政部门申请。 五、定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集中办理补助程序 (一)技能鉴定专项补助资金实行"按季度申报,按季度拔付"方式; (二)组织农村劳动力免费职业技能鉴定的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在每季度末,向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补助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 1、《福州市农村劳动力转移职业技能鉴定专项补助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三份; 2、《福州市农村劳动力转移职业技能鉴定花名册》(见附件2)一式四份(按职业技能鉴定工种分开填写、盖章)。 (三)同级劳动保障局在接到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申请后,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核对后,同级劳动保障局在《福州市农村劳动力转移职业技能鉴定专项补助申请表》加注意见,并将技能鉴定专项补助有关材料转送同级财政局; (四)各级财政局核定后,将技能鉴定专项补助划拔同级劳动保障局,再由同级劳动保障局按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实际完成鉴定量直接划入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 六、补助资金列支渠道及资金配套 2006年农民工职业技能鉴定补助所需资金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由省、市及县(市、区)财政共同分担。其中永泰、闽清、平潭县每人按补贴标准由省、市两级财政全额补助,连江、罗源县按补贴标准由省级财政补助100元、市级财政补助50元、本级财政自筹50元;其余县(市、区)按补贴标准由省市财政补助100元、本级财政自筹100元(具体另文下达)。 七、管理与监督 (一)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只能享受一次技能鉴定专项补助,不得重复发给补贴。 (二)定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通过资质认定,由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认,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申领技能鉴定专项补助,应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办理。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材料要严格把关,逐一查验。 (四)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鉴定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等有关部门做好审计、检查工作。各级定点鉴定机构要建立农民工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台账。 (五)对骗取、截留、挪用、贪污补助资金的行为,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同时,取消定点农民工职业技能鉴定资格并追回补助资金,并给予通报批评。 (六)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及时向市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农民工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任务完成和资金使用情况(表格见附件3,上报时间为2006年7月、10月、2007年1月)。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至2006年12月31日止。
附件:1、《福州市农村劳动力转移职业技能鉴定专项补助申请表》 2、《福州市农村劳动力转移职业技能鉴定花名册》 3、《2006年度农村劳动力免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情况统计表》
福州市财政局 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劳动 社会 农会 鉴定 补助 办法 通知
抄送:存档(2)
福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6年7月24日印发
录入:张永真 校对:林建 (共印3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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